公司进行现场执法检查,并委托第三方检测机构对其废水排放口进行采样监测。监测结果显示,该公司排放的废水中氨氮(79.1mg/L)、总磷(8.8mg/L)、总氮(87.8mg/L)浓度,分别超过北海≤40mg/L、总磷≤8mg/L、总氮≤50mg/L)的97.8%、10%和75.6%,不符合该污水处理厂的处理工艺要求。
司未按照规定进行预处理,向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不符合处理工艺要求的工业废水,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第三款“向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工业废水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预处理,达到集中处理设施处理工艺要求后方可排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四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四)未按照规定进行预处理,向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不符合处理工艺要求的工业废水的。”的规定,北海市生态环境局依法责令该公司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于2025年5月4日对其处罚款人民币114157元。
一)预处理责任不可推卸。向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工业废水的企业,必须切实履行预处米乐M6 米乐平台理责任,确保排放的废水符合集中处理设施的设计进水水质要求。本案中,该公司排放的废水多项指标超标,尤其是氨氮、总氮严重超出污水处理厂接纳标准,即使缴纳了污水处理费,也仍需承担超标排放的法律责任。企业不能将集中处理设施视为“万能”的污染消纳场所,预处理不到位不仅会增加末端处理负荷和风险,更是明确的违法行为。
整改实效是重要考量。环境违法行为发生后,企业采取整改措施的速度、力度和最终效果是执法机关作出处理决定的重要参考依据。该公司在收到责令改正后迅速行动,采取补救措施,环境影响未扩大,委托监测证实已恢复达标排放,这一积极作为在裁量过程中获得了明确的正面评价。这警示企业,在发生环境问题后,应立即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整改,最大限度减轻或消除影响,争取从宽处理。
局执法人员于2025年3月11日对某混凝土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租用2辆机动车作为该公司的混凝土运输设备。机动车所有人刘某要求司机对该2辆机动车尾气控制装置排气管温度传感器垫加螺母,以减少尿素喷射,刘某的行为违反了《广西壮族自治区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一款“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所有人或者使用人应当及时对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进行维修保养,保持污染控制装置处于正常工作状态,不得拆除、闲置或者擅自更改污染控制装置。”的规定。
《广西壮族自治区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八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所有人或者使用人拆除、闲置或者擅自更改污染控制装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北海市生态环境局责令刘某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于2025年6月10日对其处罚款人民币541元。
机动车等移动源污染已成为大气污染的重要来源,车用尿素主要是为了减少机动车尾气中的氮氧化物排放,本案中,车主为降低尿素使米乐M6 米乐平台用成本,擅自更改污染控制装置,没有认清污染控制装置对减少机动车尾气排放的重要性。本案警醒广大机动车所有人自觉强化环保法治意识,树立“保护环境、人人有责”理念,严格遵守环保法律法规。
某公司于2024年6月取得排污许可证后投产,在2024年6月至10月期间,该公司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制定自行监测方案并开展自行监测,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排污单位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和有关标准规范,依法开展自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原始监测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5年。”的规定。
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五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五)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制定自行监测方案并开展自行监测。”的规定,北海市生态环境局于2025年6月17日对该公司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制定自行监测方案并开展自行监测的行为处以罚款30038元。
中的敷衍了事行为,提醒各排污单位要时刻绷紧环保这根弦,切实履行好自身的污染防治主体责任。